1、提出申请
(1)信函。通过信函提出申请,应填写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,可从洛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“政务公开-公开指南”栏目下载打印),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,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。
(2)当面提交。通过当面提交申请,请提前电话联系。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,规范填写《申请表》。
(3)传真。通过传真提出申请,应填写《申请表》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和传真总页数,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。
(4)电子邮件。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,邮件标题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,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格式《申请表》作为附件发送。(因需上传身份证明资料扫描件,出于资料安全考虑,更建议通过线下方式提交申请)
2、登记审查
本机关收到申请后,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,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,要求申请人补正。
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,鉴于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单位可能不同,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。
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,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
3、办理答复
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,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;不能当场答复的,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。
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,并告知申请人,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。
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。
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,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:
(1)属于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(2)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
(3)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;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;
(4)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。
(5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,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,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。
答复的方式。按照申请人在《信息公开申请表》中的要求,可提供纸质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,并可通过自行领取、信函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。
温馨提示:
1、填写《申请表》时,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、联系方式等信息,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。申请人提出申请时,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;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,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。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,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、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;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。
2、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,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。
3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、信访、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、举报等活动,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。